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☆☆☆以下圖文皆引用自樂天購物網☆☆☆ WPDTEDN 2014 年因反對立法院黑箱審查服貿協議引爆「318 太陽花」學運,檢方事後依涉犯煽惑他人犯罪、妨害公務等多罪起訴學運領袖黃國昌、林飛帆、陳為廷等22 人,但台北地院先前一審,以本案符合「公民不服從」等阻卻違法事由判他們無罪,檢方不服,繼續上訴。高等法院今(13)日二審宣判,上訴駁回,維持原判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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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起因於 2014 年 3 月 17 日下午 2 時許,時任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擔任內政委員會主席,以 30 秒時間在混亂中宣布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》「視為已審查,送院會存查」,引爆反黑箱服貿的怒火。隔天數百名抗議群眾與學生佔領立院議場,阻擋召開院會,並發起太陽花學運。
檢方起訴指出,2014 年 3 月 18 日晚上,「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」等團體在濟南路舉行「守護台灣民主晚會」,黃國昌在會中提議以占領立法院的方式表達抗議訴求,晚間 9 點多,號召民眾侵入立法院,立院被占領了 24 天。
台北地院在一審時,認為黃國昌、魏揚等人未煽惑他人犯罪,且進入立法院並非「無故」,這樣的號召不構成煽惑他人犯罪。而林飛帆等人被控妨害公務,也查無「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」行為,而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遭指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,無證據可以證明他是占領立法院集會的首謀。北院在判決中探討「公民不服從」概念,包括著作「正義論」 定義的公民不服從,指「基於改變法律或政府政策之目的而發動之公開、非暴力、基於良知之違法政治活動」。
檢方對全案提起上訴,高院審理時,22 名被告仍主張無罪。林飛帆、陳為廷和魏揚均否認煽惑群眾犯罪,強調當時一起佔領立院議場的民眾,都基於個人自由意志,並反批《刑法》第 153 條處罰的「煽惑他人犯罪」,是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罪名。
辯護律師團主張,依最高法院見解,應限縮於群眾缺乏個人意志、受煽惑者鼓動操弄時,才構成「煽惑他人犯罪」,本案群眾並非被催眠的喪屍,也不是聽學運領袖 3 人用大聲公演講就被操弄,更沒有犯罪行為,可見黃國昌、林飛帆、陳為廷等人在本案不構成煽惑行為。
公訴檢察官對律師團的法律見解表示尊重,但認為進出立院「應該不用翻牆進去」,仍主張應改判有罪。黃國昌出庭批檢方用「煽惑他人犯罪」罪嫌起訴本案,「是不尊重當時參與的群眾,欠缺對公民運動的認識」,因為群眾是獨立自主決定參加挽救台灣的行動,沒有人被煽動。
檢察官則認為,本案應聚焦「占領」這個行為,立法院若是人人都能進入,何須翻牆爬?感慨被告與律師們的辯詞讓人「受教很多」。
黃國昌聽到檢察官說「你們不用進立法院」的說法時,忍不住駁斥「法律人當時到底做了什麼?」並批評檢察官、法官當時能對或有對光澤服貿案做過什麼嗎?
不過雖然二審維持原判無罪,但高院法官也提醒,煽惑犯罪屬即成犯,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稱「不會驅離」是占領立院之後的發言,而「公民不服從」主要是針對無故侵入建築物論述,但這部分並不在起訴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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